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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经第六十九章

[原文]

用兵有言:"吾不敢为主①,而为客②;不敢进寸,而退尺。"是谓行无行③;攘无臂④;扔无 敌⑤;执无兵⑥。祸莫大于轻敌,轻敌几丧吾宝。故抗兵相若⑦,哀⑧者胜矣。

[译文]

用兵的人曾经这样说,“我不敢主动进犯,而采取守势;不敢前进一步,而宁可后退一 尺。”这就叫做虽然有阵势,却像没有阵势可摆一样;虽然要奋臂,却像没有臂膀可举一 样;虽然面临敌人,却像没有敌人可打一样;虽然有兵器,却像没有兵器可以执握一样。 祸患再没有比轻敌更大的了,轻敌几乎丧失了我的“三宝”。所以,两军实力相当的时候, 悲痛的一方可以获得胜利。

[注释]

  • 1、为主:主动进攻,进犯敌人。
  • 2、为客:被动退守,不得已而应敌。
  • 3、行无行:行,行列,阵势。此句意为:虽然有阵势,却像没有阵势可摆。
  • 4、攘无臂:意为虽然要奋臂,却像没有臂膀可举一样。
  • 5、扔无敌:意为虽然面临敌人,却像没有敌人可赴。
  • 6、执无兵:兵,兵器。意为:虽然有兵器,却像没有兵器可执。
  • 7、抗兵相若:意为两军相当。
  • 8、哀:闵、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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