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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说新语-政事第三二

陈仲弓为太丘长,有劫贼杀财主[5],主者捕之。未至发所,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[6],回车往治之。主簿曰:“贼大,宜先按讨[7]。”仲弓曰:“盗杀财主,何如骨肉相残[8]?”

【译文】

陈仲弓任太丘县长,有劫掠财物的强盗杀死了财物的主人,主管人逮捕了他。陈仲弓还没有到达案发地点,路上听说有个生了孩子给溺死的人,就调转车头前往处理此案。主簿说:“盗贼事大,应当先去审理。”仲弓说:“强盗杀死物主,怎么比得上残杀亲生骨肉更严重呢?”

【注释】

  • [5]劫贼:强盗,劫掠财物的土匪。
  • [6]在草:产妇分娩。不起子:不举子,生了孩子不养育。指溺杀婴儿。
  • [7]按讨:审查办理。
  • [8]何如:怎么比得上。骨肉相残:指父母溺杀婴儿事。